柏建稼律师亲办案例
时某贩卖毒品案
来源:柏建稼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04
浏览量:677

案情概述:

被告人时某,女,江苏沐阳人。2012年6月因涉嫌贩卖毒品案被苏州市吴中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7月被逮捕。2012年8月公安机关章检察机关移送的《起诉意见书》查明:2012年5月至今,时某四次贩卖冰毒(甲基本丙胺)12.5克,共计50克。

江苏**律师事务所柏**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,作为被告人时某的辩护人。

难点:

根据公安机关查实的涉嫌贩卖毒品冰毒共计50克,本案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。而十五年的起点正好是50克,即使时某有较好的认罪态度或有其他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,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,最终判决也不可能低于十五年。

律师工作:

柏建稼律师接受委托后,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,多次会见了时某,发现其中一次贩卖冰毒之事实,被告人时某的供述和其他证人证言相互矛盾,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笔犯罪事实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,毒品案件,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,则不能认定被告有罪。故认定时某犯该笔贩卖毒品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为此,辩护人提前将辩护观点书面提交给检察机关,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,最终检察院以时某贩卖毒品三次,共计37.5克章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判决结果: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以时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。

法律规定:

《刑法》三百四十七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 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(一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 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

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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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柏建稼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5*********3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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